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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让精品案件助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简评《精品的魅力——全国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选》

时间:2018-09-21 14:49:04 作者:刘仁文 来源:第三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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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的魅力——全国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50件刑事申诉检察优秀案件的汇编,涵盖了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四类案件。厚厚的一本书捧在手里,既觉沉重,又感欣慰。沉重是感于无辜者的不幸,欣慰是感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近年来在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中所取得的卓越成绩。


一、加强内部监督,敢于向自身亮剑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承担着对外监督的职能,也发挥着对内监督的作用。其对内部的监督,最直接地体现为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办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受理该类申诉的机关往往就是做出原决定的检察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这种工作机制其实是值得反思的,因为要求自己去发现自己的错误,有时是很难的,而要自己去纠正自己的错误,有时就更难。比如,对不服不起诉决定案件复查后,撤销不起诉决定的,仍然需要原办案部门提起公诉,这时就难免会遭遇抵触,如果承受不住压力,纠错自然就会“夭折”。对于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也是同样的道理,首次受理申诉的机关往往是原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虽然纠正的是法院裁判,却当然否定了原办案检察机关的诉讼行为,所以内部阻力也会存在。透过本书,我们看到,检察机关近年来在克服以往囿于压力、碍于情面而内部监督相对弱化方面下了真功夫,敢于向自身亮剑,积极发挥刑事申诉检察的纠错功能,取得了显著成效。


申诉案件的办理一方面存在自我纠正的压力,另一方面往往还牵涉到诸多利益群体,受到地方因素的干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在积极推动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异地审查,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12月就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等5种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这就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进一步消除了地方阻力和干扰。我们相信,随着这类工作机制的不断创新,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一定会更加有效,在预防和纠正冤错案件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强化对外监督,充分履行宪法赋予职能

“不幸的无辜者都是相似的”,细察书中的每一起冤错案件,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案情各不相同,但其产生的原因却高度相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分依赖口供、无视无罪证据和被告人辩解等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痛定思痛,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实现。本书披露,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时,依靠理念更新和制度保障,打破原有的不当格局,强化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从而纠正了原办


案机关的错误行为。具体表现在:


一是秉承“工匠精神”,案件办理更加注重细节。对于申诉案件而言,原案发生时间往往距今较为久远,调查和纠正的难度非常大。这就更需要办理案件的检察官用敏锐的眼光、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去洞察贯穿于原案办理过程中的种种细节。而正义的实现,往往就落在细节之中。比如,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于某某申诉案的过程中,对全案证据进行仔细调查核实,发现了公安机关提取但未作为证据提交的两枚外来指纹,这一细节的发现就为案件的突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值得重视的是,为从源头上保证办案质量,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如注意从细处着手,对公安机关办案不规范、违法违规取证行为及时提出纠正的检察建议,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


二是坚持疑罪从无,更加注重人权保障。从该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冤假错案的发现不再仅仅依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等极其偶然的事件,而是检察机关更加注重案件审查,更加主动发现冤错。比如,徐某申诉案就是在既没有“真凶出现”和“亡者归来”,也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由死缓改判无罪的典型案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全案的认真复查,紧抓疑点,坚持“疑罪从无、有错必纠”,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对再审法院久拖不决、久审不判的行为坚决提出纠正建议,最终促成该案改判。此外,该院还主动延伸监督职能,在国家赔偿等后续工作中继续跟进监督,充分保障申诉人的权利,从而实现了监督效果的最大化。谈到主动发现冤错案件的常态机制,我想将来我们还要做更多的工作,包括借鉴国外一些有益的做法,如建立像美国的“无辜者计划”、英国的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等独立于司法机关的专门组织或机构来负责发现和调查冤案,对疑似冤错案件进行过滤之后再移交司法机关。


三是相关规定更加完善,制度保障更加有力。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改变了以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模式,改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这一办案程序的调整,在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内部制约的同时,更加强了对外监督。如书中的安徽于某某申诉案,就是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后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依法宣告于某某无罪的一个成功范例。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在法院原来决定不予再审的情况下,最终促使案件得以改判。可喜的是,随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颁行,使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了新职能,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规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等;《规则》吸收了前述《规定》的内容,规定刑事申诉再审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由此形成了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再审抗诉案件“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案模式。这些都为缩短办案流程,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对外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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