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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如何写好一份优秀法律文书?这些要点值得一读!

时间:2018-11-09 16:28:0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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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刑事抗诉书(以下简称抗诉书) 和不起诉决定书(以下简称不起诉书) 是检察机关常用的法律文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并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特别是起诉书,它是人民法院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审判活动的合法依据,也是庭审中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进行法庭辩护的基础,是检察机关最具代表性、标志性的法律文书,是公众认识检察机关的文本载体。起诉书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每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近百万件刑事案件中每一件案件都有一份起诉书,而且检察机关进行法律文书公开数量最多的也是起诉书。上述法律文书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它们不仅具有严谨规范的格式体例,还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事实的判断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依法提出明确的意见。可以说,上述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开展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代表了检察机关对于某一具体刑事案件的意见和主张。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司法公开主要是案件信息公开,其中起诉书是面对公众最常见的检察法律文书,是公开的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 的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情形不应当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公开。由于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面向社会公众,任何人都可以看,这就必然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法律专家的检阅和评论。为了使起诉书能够经得起公开化带来的检验,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一方面要进一步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水平,以公正面对公开,打好案件信息公开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借助这个契机将

法律文书进一步规范起来,把“丑媳妇” 装扮得干净整洁甚至漂亮起来,以充满自信地接受社会监督。此外,随着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改革导向将使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不断凸显,很多权力将不断下放给检察官,大多数案件已放权检察官直接签批起诉书后提起公诉。这样一来,前连审查后接出庭的起诉书就成为规范工作的一个关键节点。基于以上背景和考量,我们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主任王洁教授、张彦副教授、崔玉珍副教授等相关专家与资深公诉检察官一起组成课题组,专题研究起诉书的规范问题。与此同时,我们考虑到规范抗诉书、不起诉书的重要性,一并纳入课题的研究范畴。我们截取一定时间段内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制发的起诉书4000余份、抗诉书200余份、不起诉书3000余份(涉密等情形除外),另外单独选取了全国十佳公诉人的50份起诉书以及其他的优秀文书范本,作为实证研究素材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研究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联合课题组先后召开13次研讨会,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12万字的起诉书部分课题报告。2015年6月,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下发全市检察机关统一执行。《规范意见》就是在坚持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对违背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基本原则的传统做法予以了修正,对于高检院起诉书模板及其说明的关键环节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实践中执行高检院模板不一致的地方予以了统一,针对起诉书的格式体例和写作要求予以尽可能的明确。

在上述实证调研和规范意见的基础上,课题组又对法律文书规范化问题进行了深度挖掘和系统研究,形成了《检察机关刑事起诉书制作要义》《刑事抗诉书制作要义》《不起诉决定书制作要义》系列丛书。所谓要义,就是指实质性要点或要旨,重要的内容或道理。本丛书就是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将实操与理论相结合,突出法律文书制作的相关实质问题,但又避免陷入过多的技术细节,既有文书背后的基本理念,也有文书制作的核心技巧,深入浅出地将文书制作的相关问题熔于一炉。

综观本丛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其一,注重引导公诉人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一是坚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叙写案件事实用白描语言,避免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表述方式,避免用法律评价直接代替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坚持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去描述犯罪行为,以严谨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逻辑来推出结论,使事实叙写更加客观。二是语体色彩更加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将带有贬义色彩的动词“窜至”“溜门”,表示惊讶的副词“竟”, 推测被告人主观动机的短语“以满足个人淫乐/淫欲为目的” 等带有强烈情感色彩和道德评价的词语,以及“目无国法” “无视国家法律” “无视国法” “法律意识淡薄” “法制观念淡薄” 等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词语清除出法律文书,从文书的叙写开始就要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三是将诉讼意义作为文书记载信息的取舍原则。比如,与案件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当详细表述,与此关联性较弱的内容可适当从简,保证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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