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出版社
pic pic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和沉默权

时间:2019-06-24 13:51:51 作者:F.PinarÖlçer 来源:摘自中国检察出版社《证据法学论丛(第7卷)》
分享到:


一方面,刑事审判中经常排除具有真实性和强制取得的实物证据将会阻碍对犯罪的有效指控。毫无疑问,刑事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属以及社会公众均倾向于刑事指控和对犯罪人进行刑事惩罚,本案中各方主体的此种倾向同样重要。此外,本案中通过非法讯问取得的实物证据的目的并不在于鉴于此进一步开展刑事侦查,而是出于预防目的,换言之,为了挽救被绑架儿童的生命,因此,警方的非法讯问是为了确保公约规定的另一项权利,即公约第2条。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享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国内法院使用通过违反公约第3条的非人道手段取得证据,而公正审判权系人权法院规定的核心和绝对性权利。的确,这里存在的重大的公共利益就是保留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并维护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文明社会的价值。


尽管该案中的实物证据具有相关性,但大法庭仍然认为使用此类证据将“引起关于诉讼公平性的严重问题” 和作为“对执法人员使用这种方法的激励,尽管此方法被绝对禁止”,由此得出以下结论:


作为一项规则,强迫和有效保护个体免于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不法侦查将要求禁止在审判中使用违反公约第3条而取得的证据,尽管与通过违反公约第3条而立即取得的证据相比,该证据与违反公约第3条的因果关系并不强烈。否则,作为整体的审判程序将显得不公正。


但是,人权法院大法庭未能判定使用违反公约第3条的证据将会必然构成对公约第6条的公正审判权的违反,人权法院明确发展出一种“无害错误原则”,人权法院认为:“如果法院对违反公约第3条而取得的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据不作任何干预,那么,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第3条规定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将处于危如累卵的状态。”继德国国内法院之后,大法庭认为国内法院对格夫根的定罪基于其在国内法庭公开审判中的认罪,该案中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认罪系国内法院对其定罪的核心证据,而警方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仅作为辅助证据使用,系对其定罪并非必要的证据,因为其他证据还可以通过非强制的手段取得,也能够发挥辅助证据的功能。人权法院同样还认为,格夫根在德国国内法院的当庭供述不再是警方违反公约第3条的毒树之果,因为格夫根在被强制供述后才被告知他享有沉默权,并且他被强制取得的供述不会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格夫根在法庭有律师代理并作了忏悔。


人权法院对既非违反公约第3条亦非强制或胁迫而取得非自愿性供述的行为作了裁定。


人权法院也对本案中涉及的诈术以及其他可能构成对公约第6条所确立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和沉默权侵犯的操作行为进行了审理。在Allan诉英格兰案中,一名警方线人被安置与申诉人同处同一监室,以引诱申诉人作出自我归罪的供述。人权法院认为申诉人的沉默权受到了侵犯。人权法院的论证推理过程如下:


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被追诉人免受公共当局的强迫,免受强制和压迫的违反嫌疑人自愿性的取证方式的对待,该权利的适用范围不限于胁迫被追诉人或者是直接违反被追诉人自愿性的情形。人权法院曾在既往判例中指出,上述权利系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权利,旨在原则上保护被追诉人面对警察讯问时选择“供述” 或者“沉默” 的自由。如果嫌疑人在讯问期间选择保持沉默,当局利用诈术从嫌疑人处获得在讯问中无法获得的陈述或者其他的有罪供述以及由此获得的供词或陈述在审判中被引用作为证据,被追诉人的选择自由就会遭到损害。


在判断一个并非国家正式卧底的线人是否应当适用这样的情形时,人权法院考察了加拿大案例法的做法,即考虑“线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线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人权法院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当线人在被追诉人作出供述的时候发挥了充当政府卧底的作用,被追诉人的沉默权方才被侵犯”。即“在没有政府介入的情况下,被追诉人与线人之间的交流是否会发生”。如果线人与被追诉人在彼此交流中的作用可等量齐观,那么,线人与被追诉人之间的交流可以被视为“线人引诱的结果”。


在Allan诉英格兰案中,人权法院尤为关注的是,“申诉人在警察讯问的情况下提出其享有沉默权,随后,经过警察的培训和指导,警察的线人被安置在申诉人同一监室以获得申诉人自我归罪的陈述。此外,人权法院认为申诉人所作的供述并不具有自愿性,而是受到本案的办案警察H的指供与引诱。该警察将对话引向对本案案件事实的讨论,并发挥了等量齐观的作用,整个讯问过程缺乏基本的程序性保障,即既没有律师的参与也没有正常的权利告知程序”。 该案中,申诉人与线人之间不存在特殊的关系,也无直接强制的迹象,但是人权法院还是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的公正审判权,理由是申诉人会受到精神强迫,这会使其向警察H所作的陈述违反其自愿性:该案中申诉人作为谋杀案的嫌疑人,身处拘留并受到警察讯问中的直接的压力,同时受到卧底警察H的反复劝告,警察H与其同处一室数周以取得其信任。


Allan诉英国案中的判决可以和Bykov诉俄罗斯案的判决相提并论,后者中,警察线人与申诉人的攀谈发生在警察羁押场所之外。在Bykov案中,申诉人Bykov的随从系接近执法机关的警察线人,该线人宣称Bykov指示其谋杀他的一位前商业伙伴。当局安排新闻播报了一次关于前生意伙伴和另一位被害人在寓所生亡的虚假新闻报道。警方线人携带窃听器来到Bykov的住处,目的在于套取其自我归罪的陈述。警方线人带了几件物品并向Bykov宣称该物品来自被害人的住所,之后告知Bykov,其已经完成谋杀,而此时警察正在Bykov房间外面对二者的谈话进行监听。

 中国检察出版社
0
购物车

客服电话

在线客服

扫一扫

意见反馈

回到顶部
 中国检察出版社
0
购物车

客服电话

在线客服

扫一扫

意见反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