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出版社
pic pic

深度学习丨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9-04-03 10:10:47 作者:王爱立 雷建斌 来源:节选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刑事诉讼法立法精解》
分享到:


根据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554257072064000494.jpg

(点击图片查看更多)


【立法背景】


(一)立法沿革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一系列总体要求。比如,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当,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还要求,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从宽两个方面。刑法中对认罪认罚从宽作了一系列规定,但刑事诉讼法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了深入细致的试点工作。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福州、厦门等18个城市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速裁程序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在上述18个城市进行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原来进行的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继续进行。2016年11月16日,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探索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做法,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试点以来的情况和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都表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强调犯罪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更有利于其教育改造,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建立速裁程序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助于简案快审、难案精审,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提高重大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各方面认为,有必要将试点中形成的成功经验做法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试点经验和各方面意见,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系统规定,从而将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下来。


(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1.草案一审稿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从宽处理属于实体法规范,应在刑法中规定。有的提出,认罪认罚从宽没有统领价值和普遍适用地位,作为基本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协调,建议不在总则中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建议进一步明确“认罪” “认罚”的含义;删去“对罪”明确为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主要犯罪或者犯罪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即可。有的部门建议将“没有异议”改为“予以承认”。

中国检察出版社
0
购物车

扫一扫

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

意见反馈

回到顶部
中国检察出版社
0
购物车

扫一扫

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

意见反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