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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与知识产权检察业务的不解之缘

时间:2018-11-22 16:55:07 作者:易继明 来源:整理自《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指南》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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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检察工作结缘,是在大学毕业之后。1990年7月本科毕业,我分回老家检察院,“一不小心”就干了5年的检察工作。从这个起始的因缘来看,我也算是一名检察队伍中的“老兵”。后来,读硕士、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就直接进入了学术界和教育界。其后的研修和教育,虽以民商法学为主,但也兼及法治的基本问题,对检察业务的发展也有一份特别的关切。2006年至2010年期间,我曾任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合作,办了一个高级检察官(双证)硕士班,试图开拓一个法学的新学科(专业)“检察学”。现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敬大力同志彼时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他为此做了不少的努力。按照当时的说法,我们一起办的那个高级检察官班,是湖北省检察官的“黄埔军校”,某一年级的学员,往往被戏称为“黄埔××期”。听说,那个班现在还在办,只是规模缩小了不少。

2011年调入北京大学工作不久,我接手了一个跨学科的中心即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这几年,“知识产权问题”层出不穷,知识产权事业也蓬勃发展。这既有来自国际上的压力,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了一个阶段之后的内生需求:环境资源的压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目标,都需要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及其强有力的保护体系。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也一再向国际社会表态:中国对知识产权实行严格保护!法院系统因势而为,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成立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试点法院,意在组建独立而健全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和审判机制。

与法院工作不同,这几年检察工作面临诸多挑战。比如,检察院原来的反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侦查工作被剥离出去,纳入了监察委,并衍生出后续如何与之衔接的问题。又如,哪些公益诉讼检察院可以介入,相应的业务又如何规范化的问题。2018年的宪法修改,对检察院来说是一个节点;下一步,积极探索新时代检察业务的发展,是一个重大的命题。

从这一时代背景衡量,毫无疑问,海淀检察院是富有远见卓识的。海淀检察院在2005年就成立了知识产权专业办案组,探索出“打击”与“服务”并重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2011年,海淀检察院又成立了独立建制的知识产权检察处,提出了“两并重”(打击与服务并重)、“三合一”(批捕、起诉、预防合一)、“四提高”(质量、效率、效果、能力共同提高)的办案原则。2016年,海淀检察院为适应机构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原知识产权检察处的基础上重新组建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部,实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四项职能的整合。总体上讲,在知识产权检察业务方面,海淀检察院几乎是5年上个台阶,在探索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业务方面,已经走到了北京市乃至全国检察系统的前列。

这一次,海淀检察院又组织一线办案人员,编写了这本《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指南》,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是一项务实的工作,也结出了实务的果实。借此机会,我想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第一,掌握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区别罪与非罪,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予以精准打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到底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需要从知识产权权利特点着手加以掌握。专利、注册商标等类型的知识产权,属于工业产权的范畴,一般需要行政机关授权,才取得相应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但是,初始获得的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即这一权利可能囿于审查标准或者检索范围等,潜存着专利无效、商标无效等风险,有导致权利被无效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利的有效性判断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认定,就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罪”或者“非罪”的重要衡量因素。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意识到,我国《刑法》将“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非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诚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及著作权等行为,客观上都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这些行为的逻辑起点,都是对他人知识财产(知识产权)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讲,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质;而从法律文本和规范目的来看,只有基于营利目的市场参与、损及市场秩序的犯罪分子,才是刑法所要打击的重点对象。

第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谦抑原则,服务创新经济的健康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是现代社会出现的新型犯罪形态,它是伴随着智力创造活动被确认为一种私权,而这种私权又被广泛运用于现代商业活动,乃至各种商业模式之后,才产生的一种犯罪行为。刑事司法的政策衡量,必须综合考虑“警察—检察—审判—矫正”四个环节,以及每一环节与社会交往的系统性和功能性。因此,检察机关一方面需要处理犯罪和社会失序行为,另一方面需要重视社会控制的系统性和功能性,这样才能做到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和维护正义。

事实上,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应当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只有在充分运用民事、行政制裁手段之后,才运用刑事制裁的方法予以刑事处罚。缘此,英美法对损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判赔额度非常高,动辄适用惩罚性赔偿,而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中,天价罚单也并不少见。但是,各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都明显要低于普通的盗窃犯罪。日本、泰国等著作权犯罪之刑度仅为一般财产盗窃罪的1/3。美国对著作权犯罪的最高量刑也仅为5年监禁。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目前著作权犯罪最高量刑可达7年有期徒刑。诚然,这也表明了我国意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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