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出版社
pic pic

【观点】《刑事抗诉书制作要义》:一本熟悉又陌生的专业书

时间:2018-11-16 15:55:20 作者:宋鱼水 来源:第一编辑室
分享到:

1542354770554016896.jpg

《刑事抗诉书制作要义》本是一般专业书籍,而且法律界一贯坚持刑、民分类,看似同为法律一家人,但各自领域是有区别的,这本书之于我既熟悉而又陌生。

秉承认真学习的良好习惯,我居然从头至尾好好学习了一遍。其一是任务使然,其二是从版式设计到语言文字的确既是专业书又像拉家常,在其娓娓道来中我学有所获,大有一口气读完之快感,对作者的敬畏,对检察机关法律同行的敬畏不禁在心中油然而生。

这里略举几例与读者分享。第19-22页,审查意见部分的引出语不统一问题。文中部分内容如下: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强奸罪系因证据采信有误,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从上面的例子可看出,审查意见部分引出语不统一集中在这两个方面:“一是引出语的语言形式,二是引出语后的标点符号。” 文中认为: “从引出语的语言形式来看,不同引出语的语言形式之间差别不大,但存在表达是否严谨、是否恰当的区别。” 如引出语的主要功能有三种不同的表述,分别是“认为” “认定” 和“发现”,其中,“发现” 的口语色彩较明显, “认定” 的语气则过于强硬, “认为” 相比于这两个词, 无论在语体还是在语气上都更为恰当。又如,引出语主要动词前的修饰语,有“经审查” “审查后” “发现新的证据” “经依法审查” 等不同的表达,文中认为, “依法” 更能体现检察官在诉讼阶段程序的合法性,因此是更为合适的。此外在使用标点符号时,文中认为, “逗号比冒号更合适”,因为冒号后一般连接原话,而审查意见是经过总结后的叙写内容, 不是原话, 因而使用逗号更为恰当。

其实,法院的司法文书也存在同类问题。比如,法官们在制作判决书时,不仅在写作中有此困惑,而且在不同阶段的规范中也会出现不同的版本格式。有时,为了实现规范方面的统一,经常告诫自己的助理和书记员,提醒他们找找最新的版本,多参考先进,千万别出低级错误!尽管如此,人员流动大时,师傅走之前却没有教会徒弟,一传十、十传百,越传越容易弄糊涂了,最后其源头究竟如何已经很难查考了。很期待一本有权威的典范资料,从根本上认识和解决此类问题。看了这个例子,不仅有认同感,也有信服力。检察机关的文书范本起到了先导的作用,解决了很多烦心事,让书记员们卸下了很多不规范的包袱,也让与司法文书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能够更准确地看到一份清晰、干净、常识性表达一致的抗诉书。

抗诉书内容的取舍、安排以及表述方式更是一个需要规范、总结的方面。对此,书中也给出了非常有价值的指导意见。书中认为,从抗诉书的整体功能来讲,原审判决的错误之处是核心,审查意见部分就要简明扼要地点出“原审判决的错误之处”。而原审判决的错误之处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关联,因为“原审判决可能是法律适用错误,但与认定事实无关”,因而“两者没有必然联系”。从这个角度看, “案件事实不应成为审查意见部分的叙写要素”。文中还指出,直接引用与否同抗诉书的制作目的有关,“抗诉书的逻辑起点是原审判决,而原审判决应客观引用才能更好地向读者展示抗诉的基点,因此建议叙写时应直接引用原审判决”。相信读者捧读该书时,已不再单纯是研究文书写作了,那种法律文化的感悟已经开始像春雨丝丝滋润心田。抗诉书不是为写作而写作,它是一种再次为当事人争取权利,进行法律论证的过程。它严肃而严谨,处处充满法律思辨的精神和追求真知灼见的执着。

更令笔者印象深刻的是书中第81页载明的一段内容:“上例的划线部分‘量刑明显不当’ 中的‘明显’ 就是一个表示程度的词语,以修饰‘不当’ 的程度,带有较浓的主观色彩。而抗诉一方面应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应平衡法律监督,因此,对法律语言的适用是有影响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主观色彩较浓的词语使用就值得商榷,建议使用更为客观的词语,或者直接指出量刑不当(偏轻或偏重)。”这一部分将文中的价值层次进一步提升,看似聚焦于“检察机关” 和“法官” 的职能定位分析,实则推演出职业工作者对法律的务实求真,为法律适用的探索涂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为司法工作者留下思考问题的广袤空间。

个人认为,司法如何说理是一件期待已久而又高攀不得的奢侈品。虽然我们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司法工作者主要在正确理解法律,但由于法律背后的解读是一个精准而要求比较高的工作,真正的说理有时功夫在诗外。其一,它需要在厚重的历史中找到人们普遍认同的说理过程;其二,它需要能够吸纳现代国家的进步规则,以便产生内外兼融、与实践高度契合匹配的法律机制,并借此推进社会的进步发展。在这个艰难曲折的过程中,诉讼的各方总在用对己有利的方法、资料、证据回击对方,但由于知识体系的诸多障碍会时常在论述的过程中躲避实质性争点问题,不敢触碰痛点,或者反击不利,小心谨慎过度而针对性不强。与法院相比,检察机关十分注重辩论比赛,涌现出许多最佳辩手,也使得抗诉文书撰写得有声有色、有理有力,然而由于上述的原因,说理方面的不规范现象也在所难免。本书将不说理、说理不清、说理不透、说理不够做了更加细化的分析,以使抗诉文书尽量避免主观错误,提升客观分析能力。我们在这样一些具体的司法指引中,伴随国家的法律发展,会看到越来越多地优秀抗诉文书,大有一睹为快的感觉。

中国检察出版社
0
购物车

扫一扫

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

意见反馈

回到顶部
中国检察出版社
0
购物车

扫一扫

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

意见反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