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出版社
pic pic

深度学习丨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的一般理论

时间:2019-03-01 16:24:31 作者: 来源:选自中国检察出版社《证据法学论丛(第7卷)》
分享到:


在确定是否达到平衡时,人权法院进行了以下检验,必须有充分的机会来援引辩护权以挑战获得证据的方式以及证据的使用。因此,被告人必须能够行使信息权公约第6条所言的信息权可被理解为对信息的聚合权,该权利系平等武装原则所衍生的权利。此处的信息权包括公约第6(1)条暗含的权利,也包括公约第6(3)条明确列举的各项权利。,在庭审中获得法律援助,能够在对抗性的环境中提出针对此类证据的动议并进行挑战。“在判定作为整体的程序是否公正时有,有必要考虑辩护权是否被尊重。特别是,应对申诉人是否有权对证据的可靠性予以挑战或者是否获得提出异议的机会进行审查。”最后,在检验是否达到平衡时,人权法院需要考虑,案件相关者是否对证据的可采性提出理由,并审查定罪是否完全基于非法获得的证据。人权法院指出:“被质疑的录音,连同通过秘密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并非国内法院对申诉人定罪的唯一根据,并指出V的陈述系案件的关键性证据,V向FSB报告,申诉人命令其用枪支杀死。”


在第一层次的分析中,在确定公约权利是否被违反时,人权法院在处理公约所隐含权利(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会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比如公共利益、有组织犯罪治理、国家安全利益以及证人的利益等问题。


第二层次的分析更特别地针对公约法律,而在许多国家关于证据排除的操作中都没有发现。这里,在评估是否达到公平的整体平衡时,法院也会考虑:(1)在第一层次分析中确立的规范违反的严重性;(2)违反该行为所取得的证据的证明价值、被调查的犯罪的严重性、解决犯罪和惩治罪犯的公共利益等。


二、公约第6条的动态性


在理解人权法院关于承认和排除非法获取证据的保护模型的情况下,要重点记住,由于它是司法建构,因此法院在制定其复合规则并根据它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调整时,有很大的自由度。当然,法院对非法获得的证据及其在审判中使用的方法,可能被定性为动态的,因为法院经常会增加并适应它自己的模式。这样一来,法院就可以自行创建新的保护领域,而不必涉及欧洲的共同标准,也可以参考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的法律体系的发展,或者更广泛地适用于国际法。


对于抛离自己的先例,人权法院的回应十分坦率:“虽然考虑到法律确定性的利益,预见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院不应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抛弃先例,但如果法院未能保持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态度,那么将阻止法律的进步与提升。必须记住,公约的设计宗旨是‘保证的权利不是理论性或虚幻性的,而是实际和有效的权利’”。


除了公约第6条项下明确提及的权利,包括无罪推定、有权获得告知、律师帮助权和对质权之外,人权法院明确扩展了第6条的权利,进一步包括隐含的权利,其中一些可能适用于审前阶段,如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免于违法诱惑侦查的权利以及律师帮助权等。


正当使用证据的权利本身是一种隐性的补充,因此在审判前和审判阶段之间构成了一种保护性的桥梁,目的在于确定审前的不公正是否会影响审判公平。人权法院也意识到其他的违反公约的补救措施。其中一个是货币补偿,可以根据公约第41条履行。


三、权衡理论的一般理论


在第二层次的分析,即是否违反公约第6条公正审判权的分析中,法院进行了一场广泛而灵活的伞形结构的权衡测试,只要整个过程是公平的,就允许对子权利的限制。限制一些权利是被允许的,如果它们是基于正当的需要,但必须保持在最低限度,并且得到适当的补偿。是否获得补偿取决于其他权利受到影响的方式。在任何对第6条分析中,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i)在公约意义上的民主社会里,司法公正拥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对公约第6条的限缩性解释与该规定的目的不相符。”


正如享有的崇高的地位,内部复杂的公约第6条包含一个不同类型的权利集合,增加了解释的困难:“公平审判权是一个不受限制的权利,关于什么是一个公正的审判难以由统一的规则定义,而必须取决于个案的特定情况。”类似的,人权法院在第6条语境下的“权衡”行为实际上对法的明确性构成挑战。人权法院的决定首先反映了一种“逐案审查”,第二种是使用“多因素分析”。然而,正如Gerards所指出的,与其他公约权利的关系,法院在实践中采用了多因素分析,在实际的解释中,法院“似乎对各个因素并未同等关注”。“通过对法院作出的许多判例法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多因素分析的各个要素之间缺乏逻辑。”“在某些判例中采取某些检验以及在其他实例中进行其他检验也几乎没有任何解释”。Gerards法官继续讲道:


事实上,人权法院对相当比例的案件均适用了权衡理论。的确,权衡这一表述似乎说明判例法优于多元分析。的确,在运用权衡检验法时,人权法院提到了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然后,人权法院对其中的部分因素予以考虑。


同样的,法院对公约第6条的权衡并不总是很规整,而且有时也很复杂,因为有时它看起来在不明不白地适用一个精心构思的方法。这有时使我们很难确定具体的结果如何以及为什么会达成。



四、权衡违反公约的严重性、刑事案件的严重性以及证据的证明价值

 中国检察出版社
0
购物车

客服电话

在线客服

扫一扫

意见反馈

回到顶部
 中国检察出版社
0
购物车

客服电话

在线客服

扫一扫

意见反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