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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模式下案件质量评查的上海思考与实践(下)

时间:2019-05-17 15:20:26 作者:葛建军 周霞琴 来源:整理自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业务管理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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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捕诉一体”模式下案件质量评查的上海思考与实践(上)


三、树立规范司法与鼓励担当的评查价值导向


捕诉一体后,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凸显,既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力度,防止检察权被滥用,又要充分尊重检察官办案权威,防止监督工作干扰办案活动。《规程》中多处条款体现了规范司法与鼓励担当相结合的评查价值导向。


(一)同时对检察官“滥用权力”和“怠于用权”进行制约


捕诉一体模式下,为凸显对侦查取证的引导监督和防止承办检察官主动“做减法”、规避办案责任风险, 《规程》第40 条对侦诉不一案件的评查作出了如下规定: “评查发现检察官减少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事实、罪名,将重罪变更为轻罪,或者改变犯罪数额、情节等导致降低量刑档次,未在审查报告中说明的,应当认定为瑕疵案件;处理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案件。检察官增加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事实、罪名,或者将轻罪变更为重罪,获得人民法院判决认可的,根据案件评查相关规定和标准可以认定为优质案件。”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因为实践中检察官“做减法”相对容易,特别是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一个人办到底,对证据上有疑问的事实不去进一步澄清而是直接在指控中去掉,是很容易的,且很难被发现。由于控诉原则的限制,检方放弃的指控,不可能受到后一道程序的法院的判决确认,这对于全面和准确打击犯罪是不利的,而且有损检察权威和公信力。因此,为避免承办人怠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规程》规定,只要做了减法而不在审结报告中进行说明的,就应当认定为瑕疵案件,可谓是非常严格的约束规定。


“做加法”则意味着检察官需要主动补充侦查、引导侦查取证,通过控、辩、审三方庭审实质化的检验,由法院予以认定后才能实现,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风险,与“做减法”需要付出的努力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因此,《规程》将“做加法”作为评查认定优质案件的标准之一,形成有效的检察办案激励机制,鼓励检察官敢担当、能担当。有人担心,鼓励检察官“做加法”会不会强化检察官的追诉倾向,背离客观公正的立场,这种担忧是多余的,因为在司法责任制的“紧箍咒”下,如果检察官没有充分证据,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更有可能因为案件处理结果的错误而被追究责任,检察官不会为评优而贸然“做加法”。


综上,《规程》对侦诉不一案件评查标准的区分,一方面防止捕诉一体后检察官为了规避办案风险怠于追诉犯罪事实;另一方面鼓励检察官敢于担当,主动准确追诉,体现法律监督的主体作用,充分彰显了评查的价值导向。


(二)为保障检察官的职业担当构建合理的容错机制


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但也要避免过度监督,导致检察官在办案中畏首畏尾,因此《规程》第42条至第44 条分三个层面明确了评查的“三种除外事由”:一是作出处理决定后出现的除外事由,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发生变化,或者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改变原审查逮捕决定、捕后不诉、诉后撤回,或者诉判不一影响定罪或者量刑档次的,不应当认定为不合格案件。二是作出处理决定过程中出现的除外事由,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同一事实、证据的认定或者同一法律的适用有重大、合理的认识分歧,导致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被改变原审查逮捕决定、捕后不诉、诉后撤回,或者诉判不一影响定罪或者量刑档次的,如果检察官系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意见,或者在审查中已经尽到充分、审慎的注意义务后,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不应当认定为不合格案件。三是案件诉判不一未影响定罪和量刑档次的除外事由。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因为其他情形导致案件诉判不一,但未影响定罪和量刑档次,且检察官在审查中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的,不应当认定为不合格案件。


《规程》第45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履行注意义务的两种不同要求:一是充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要针对上述第二种除外情形,由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综合下列情形,认定检察官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审慎的注意义务:(1)案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充分听取、分析会议意见;(2)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专门性问题,咨询、听取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意见;(3)充分听取和分析评估侦查机关、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单位的意见;(4)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息诉维稳工作;(5)审查报告中对分歧意见、诉讼风险等进行充分的预判、分析和论证;(6)其他可以认定检察官已经尽到充分、审慎的注意义务的情形。二是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要针对上述第三种除外情形,即检察官在办案中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息诉维稳等方面可能或者已经存在的分歧意见和诉讼风险,在审查报告中进行了充分、合理的论证、分析和说明,并基于该论证、分析和说明作出处理决定的,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可以认为检察官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评查除外情形,特别是注意义务分层次详细地列举式规定,表面看是对评查工作的要求,实际上更是对办案工作的指引,有助于检察官有针对性地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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