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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技能必备:口供审查“十看”要诀

时间:2018-08-29 14:57:45 作者:桑涛 来源:第三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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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是一项非常辛苦的工作,工作量永远是“长流水,不断线”,工作难度也常常让人郁闷纠结、左右为难。但是一旦你爱上她,哪怕是付出再多的汗水与泪水,在不经意间,你会感到,明明知道你已经为她跋涉千里,却又觉得芳草鲜美,落英缤纷,好像你与她才初初相遇。“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苦过累过哭过骂过之后,你又会回到最初的你,发现你仍然一如既往地爱着她。快乐吗?快乐吧!

——桑涛

 

一看讯问场所。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

 

二看讯问录像。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进行辨认等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指认、辨认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画面上,应具有与供述、指认、辨认等活动相应的不间断的日期和时间信息。录音录像应附有《提取经过说明》或《录制经过说明》,载明提取或者录制的录音录像数量、包装情况,提取或者录制的时间、地点,参与录制的人员及被录制对象在录音录像中是否认罪、有无辨认出犯罪现场等概况,相关《经过说明》上应由提取或录制的侦查人员署名,并加盖提供单位或录制单位印章。

 

三看讯问笔录内容。对照提押证上的时间看讯问次数,必要时犯罪嫌疑人询问侦查人员的提审次数。每次讯问都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记录应完整地反映整个讯问过程,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从不供到供述的经过。讯问笔录记载内容应与录音录像反映内容相一致。最初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否认作案而不制作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完整地讯问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自然状况,前科情况、家庭成员、犯罪时的住址、工作单位,从事何种工作等情况,必要时还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职责权限等身份情况。对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问清相互间称呼,相识及纠合过程,并组织辨认。

 

四看有无全面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完整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关于作案的时间、地点、起因、详细过程、造成后果,比如作案凶器来源、特征及去向,打击的部位、力度、次数及被害人的反抗情况等内容。犯罪嫌疑人辩解没有作案时间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情况进行查证。

 

五看各共犯供述内容。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与其他同案犯的联系情况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的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后有无处理过犯罪现场、有无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打击报复证人等情况也应完整记录。对于涉案财物的数量、特征及去向亦应一并讯问清楚。

 

六看讯问人员有无一人讯问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确认。讯问笔录应当载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的姓名,同时有时候还要看这同一个时间段,是不是存在同一名侦查人员在不同的笔录上出现的情况,这是我们在审查案件当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一旦有这一情况,必须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如果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予以排除。

 

七看讯问未成年人有无违反规定情况。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可邀请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侦查机关讯问、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讯问、询问笔录不予采信。

 

八看签名情况。讯问笔录的字迹应该工整、清楚。讯问人员应当留出足够时间让犯罪嫌疑人仔细阅读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无法阅读的,由讯问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认为宣读的内容与其供述的内容相一致的,由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讯问人员应当记录当时拒签的原因等情况。

 

九看有无疲劳审讯。连续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应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十看翻供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认罪后翻供或者先否认后认罪,或者多次反复的,讯问笔录应当记录其自述的翻供、认罪、反复以及新的辩解等内容。翻供原因和辩解涉及的事实、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法律适用可能发生影响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收集。无法核实、收集的,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说明经过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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