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健全与监察委员会工作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留置与强制措施转换、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机制。建立退回补充调查的沟通协调机制。健全案件线索移送与处置机制,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形成监督合力。
(三)完善检察权运行体系
23. 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和办案团队。加强以办案组织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团队建设,科学界定办案团队中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形成分工负责、运行有序的司法办案工作机制,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24. 完善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制度。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等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内涵和要求。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每年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提倡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新类型案件和在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完善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数量的统计标准,建立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办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25. 规范检察官办案权限。总结制定各级检察院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经验,修改完善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制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负责和决定的事项,规范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权限。
26. 完善检察官承办案件确定机制。检察官承办案件,根据“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确定。除规定情形不宜纳入随机分案的以外,应当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随机确定承办案件的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需要指定分案的,由检察长决定。
27. 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建立以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标准体系和考评机制,并将业绩评价结果计入司法业绩档案,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级晋升、交流任职、惩戒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业绩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体系,发挥检察官在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28. 完善案件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统一集中管理,强化流程监控等监督机制。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作用。建立健全横向纵向相结合、系统内外相结合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
29. 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研究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的条件和程序。
30. 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法律文书和案件信息公开范围,发布典型案例,公开检察建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探索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
(四)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
31. 完善检察官入额遴选和公开选拔检察官制度。细化和统一检察官遴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明确禁止入额情形,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对办案能力、司法业绩、职业操守的考察,确保入额检察官的专业能力水平。完善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制度,优化检察官队伍结构。探索区域内检察官跨院遴选制度。
32. 推动完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明确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能、工作规则和程序,优化组织结构,建立委员专家库,适当增加基层资深检察官比例,推行入额人选社会公示制度,切实发挥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作用。
33. 健全和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推进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化、常态化,市地级以上检察院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遴选产生,市地级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检察官应当到基层检察院任职,省级以上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检察院任职。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程序,优化遴选方式,确保遴选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34. 建立检察官员额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中央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控制检察官员额比例。综合考虑办案数量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等因素,遵循以案定额和依职能定额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在省域总额范围内明确辖区各检察院员额控制的具体比例,确保员额向人均办案量大且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区、单位倾斜,向基层一线倾斜。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35. 全面实施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定实施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建立统一的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检察官等级晋升制度。完善特别选升的范围、限额、条件和程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检察官,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报经省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进行特别选升。
36. 完善编制内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检察官助理职务序列,按规定组织检察官助理职务晋升。探索实行检察辅助人员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和所在部门管理、动态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使用模式。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管理、使用和交流制度。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落实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拓宽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工作需要,各类检察人员按规定进行交流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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