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既遵循司法活动一般规律,又尊重检察工作自身规律,全面把握不同层级检察机关职权运行、队伍管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特点,从检察权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实践,推动检察制度创新。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实际,进一步抓住司法责任制尚未全面落实、综合配套措施不到位、部分检察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影响改革效果、影响司法公信力、制约检察工作质量效率的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规范统一,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1. 完善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工作制度。健全在检察工作中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等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党组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健全检察机关重大事项和办案工作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实现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完善直辖市检察院党组对分院党组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完善系统内政治巡视、巡察制度。建立检察机关政治督察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建设功能,优化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在重大案件办案一线设立临时党组织。
2. 完善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工作机制。坚持把检察工作主动融入到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中,根据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突出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措施。完善和细化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点工作、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等工作机制。
(二)健全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
3. 完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法律监督机制。健全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完善对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4. 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全面科学把握逮捕条件,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5. 健全发挥检察机关审前程序作用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加强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完善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建立补充侦查反馈机制,对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向侦查机关反馈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6. 健全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完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庭审和证据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审查指引,深化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建立健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完善对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发挥技术性证据审查对办案的支持作用。完善举证、质证和公诉意见当庭发表机制,提高揭示犯罪本质、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充分运用刑事司法政策,引导法庭增强对指控犯罪的本质、危害性及证据证明意义的认同,更好发挥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7. 健全与多层次诉讼体系相适应的公诉模式。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互衔接的多层次诉讼体系,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形成简易案件更加注重效率、疑难案件更加注重精准、敏感案件更加注重效果的公诉模式。推动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健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机制,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标准,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预防和杜绝“带病起诉”。完善不起诉公开审查机制。规范撤回起诉工作,对于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的案件,依照规定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8. 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制。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把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结合起来,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力度和效果,保障被羁押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促进监管场所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的衔接机制,驻所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刑讯逼供等情形的,及时反馈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办案人员。健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与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执行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完善社区矫正检察机制。
9. 建立执法活动中非正常死亡在检察机关主持下鉴定的工作机制。对于公民在传唤、拘传、羁押、监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期间死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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