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中国检察出版社共同主办的“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研讨会暨卞建林教授法学文集发布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及实务部门的140余位与会者围绕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和本质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系统规划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和重大举措,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与会者一致认为,实现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抓手,加快推进刑事司法体制机制现代化;以科学立法为支撑,加快推进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为保障,加快推进刑事司法能力现代化。刑事司法现代化是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现代社会的主体性与程序性决定了现代化的刑事司法应当具备两大基本品质——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对程序正义的强调。因此,对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研究依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性。
如何理解、把握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本质和特征,探索、总结刑事司法发展中的时代性问题,谋划、完善刑事司法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是当下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共同课题。此次会议发布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卞建林教授法学文集——《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卞建林法学文集(上中下)》(下称《文集》)上册,聚焦刑事诉讼程序原理和诉讼制度,通过对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无罪推定、刑事回避等原则与制度的阐释,充分论证了崇尚刑事程序法治、弘扬程序正义价值,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表示,从《文集》可以看出,卞建林教授的理论研究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领域,尤其是紧紧围绕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主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其中,《罪刑法定的程序性要素》一文对罪刑法定原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面向进行考察,观察视角很有新意。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分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两者兼具人权保障功能,具有价值上的共同性,还具有逻辑构造上的同一性。
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研究解决刑事司法问题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本国国情的中国特色。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中国式现代化正不断塑造着新的范式和格局。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看来,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包括两大要素:一是“中国式”,就是要立足中国国情,包括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国是一个大国,以及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等,具体化后则表现在政法工作理念、体制机制构建、人才培养等方面;二是“现代化”,其涵盖了多方面内容。研究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不应是封闭的,应当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国家体制、党的政策等紧密结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杨宇冠提出,中国式刑事司法源自中华法系的古老传统,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国存在较大差异,又吸收了各主要法系的相关元素,并结合中国国情所创建的制度体系。研究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首先要认识到中国式刑事司法制度的具体特征,古代刑事司法也有很多可供借鉴之处,如其中的无讼思想、慎刑思想等;其次,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要紧跟时代,厘清相关具有迫切性的问题,如刑事司法与大数据、人工智能、企业合规的关系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最根本的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来没有脱离政治的法律;要从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际出发,研究解决中国的刑事司法问题;要处理好中国式现代化和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司法客观规律与诉讼原理、优秀法律成果之间的关系。河北省政协副主席、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何秉群认为,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求,吸收中国刑事司法的优秀传统文化。
实现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需要从司法理念现代化、司法体制现代化、司法程序现代化与司法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着力推进。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在程序设计、司法体制、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部署。其中,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等,都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李玉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等专家学者分别从控审关系、证据制度现代化、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发表了真知灼见。与会者一致认为,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时代命题,必然要求司法更加公正、诉讼程序更加完善、诉讼权利保障更加充分、司法更加高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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