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最高检民事检察专项报告来了!(重点摘要)
(一)以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为重点,主动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找准民事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重点围绕党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部署履职尽责,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积极投入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贯彻新时期“枫桥经验”,畅通群众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处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立足民事诉讼监督,促进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企业融资互联互保案件和产权纠纷案件,加大监督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黑恶势力强迫交易、高利放贷、“套路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非法活动,综合运用刑事、民事等手段加强法律监督。结合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依法惩治恶意欠薪,把司法救助、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与精准扶贫结合起来。针对互联网领域微信、支付宝交易纠纷多发,一些当事人因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等无法通过诉讼进行救济的问题,监督和支持法院依法规范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促进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诉讼难问题。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纠纷、理性表达诉求。重视发挥律师等“社会第三方”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二)充分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加大民事审判监督力度。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方式是多元的。要以当事人、社会公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目标,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办好不同类型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探索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相衔接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机制,与法院共同防范和制裁审判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诉讼违法行为。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提高检察建议质量,规范提出程序。建立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向上一级检察院、法院备案机制。落实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制度,及时掌握采纳、落实情况以及未被采纳的原因,对该采纳不采纳的,上级检察院接力监督,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我们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办理程序: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更换原合议庭组成人员或承办人办理;经检委会决定提出的检察建议,法院不予采纳的,应当经审委会决定。同时,我们还将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对“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三)坚持不懈强化民事执行监督,推动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我国现阶段带有综合性的司法与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促进解决执行难,不能仅仅将注意力放在单纯执行阶段的方法和力度上,必须把民事审判和执行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支持、促进法院从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反向审视审判活动中的源头问题,使法官裁判的时候就要适当考虑促进执行、执行的效果等因素,取得综合的、更好的司法效果。同时,解决执行难也不单纯是法院的责任。各级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苦并富有成效的努力。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发力、形成合力。检察机关要立足职能、积极参与,进一步加大监督、支持法院依法执行的力度。推动建立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加强动态支持与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违法拍卖、超标的查封、错误分配财产、变相变更裁判结果等突出问题,推动执行规范化。加大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促进依法穷尽执行手段,防止滥用“程序结案”、实体久拖不决。深入推进民事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依法强化办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并注意工作方法,促进有效执行。
(四)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质效。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严格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案效率,让司法正义尽早到达。完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制度,借助“外脑”加强专业化审查,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对司法理念的引领性和塑造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选编、发布民事检察监督指导性案例,突出检察特色,统一司法标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推行一体化办案机制,以线索集中管理、力量统一调配为基础,通过指定管辖、协同办案、异地交办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办案绩效考评等机制,不断提高监督公信力。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监督情况,客观反映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加强与法院沟通联系,共同把公正司法、为民司法落到实处。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实现对巡回法庭、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