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切实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对明显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35145件,法院采纳123914件,采纳率为91.7%。四川一基层法院将案外人的房产违法查封变卖,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接力监督,先后发出检察建议,最终上级法院认定执行活动违法,给予国家赔偿。2016年4月起,针对一些地方执行案款滞留、执行款物管理混乱等问题,“两高”联合部署集中清理,促进一大批滞留在法院账户上的执行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吉林、陕西、湖南等地法检“两院”联合开展专项活动,共同解决“小标的大查封大扣押”“高值低估贱卖”等问题。201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部署开展民事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重点监督民事非诉法律文书执行中的违法情形,并以此为切入点,从源头上促进仲裁和公证严格依法规范进行。
坚决支持法院依法执行。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的,配合法院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对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开展司法救助。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批准逮捕6594人,呈逐年上升趋势。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是不断强化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坚持从裁判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延伸,从实体违法监督向程序违法监督拓展,对民事审判中违法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等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86104件,法院采纳77662件,采纳率为90.2%。2017年以来,对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191人。湖南省常德市一基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时,从主审法官在调解中违反回避相关规定、篡改法律文书入手调查,发现此案系其父亲(该法院原副院长)为兑现办理其他案件所获“好处费”,以其母亲名义提起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撤销虚假调解的检察建议,并对相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在深入调查该“案中案”过程中,又发现其他5名审判人员违法审判问题,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党政纪责任。
六是强化民事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工作。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中,确有错误、依法须以监督程序纠正的是少数,裁判正确或没有突出问题、需要做好息诉工作的占多数。各级检察机关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全过程,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既维护司法权威又减轻当事人讼累。2013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终结审查、审查后不支持监督的15.3万件案件,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耐心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切实做好检察普法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云南省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案时,认为案件不符合监督条件,但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已长达7年,遂结合案情制定引导和解的方案,并充分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和存在的困难,与法院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妥善化解了矛盾。
七是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颁布实施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组织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细化实化民事检察监督措施。完善办案配套制度,统一规范办案文书格式。案件办理全部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网上录入、网上审批、网上管理、网上监督。全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针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特点细化案件承办、集体讨论、审批权限等规定,做实对监督者的监督。专门制定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廉洁规范司法行为准则,加强廉政教育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明办案纪律,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代理律师、案件当事人和中介机构的关系,严肃查处利用民事行政检察权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11人。
各级法院积极支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充分重视检察建议。“两高”会签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促进依法执行和规范监督;“两高”有关部门会签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对裁定的监督方式等问题,建立灵活有效的沟通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民事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
二、坚持问题导向,以理念变革引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近年来,民事检察工作扎实开展,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更高的期待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一是民事检察监督力度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有的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担心影响法检“两院”关系,畏难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督不够,执行活动监督总体上比较薄弱,不善监督。有的抗诉案件质量不高、效果不好,或者超过法定办理期限。有的检察建议停留于纠正表面问题和工作瑕疵,发现和纠正深层次违法问题不够。多数案件限于个案办理、就事说事,跟进监督、类案监督不够。有的办案中不注重耐心倾听群众意见、满足于程序正确,“按下葫芦浮起瓢”。二是民事检察工作与刑事检察工作相比发展不平衡。在检察机关整体法律监督格局中,无论从办案数量、监督效果还是社会影响看,民事检察工作都还有很大潜力。一些同志片面认为民事诉讼法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对民事检察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重刑轻民”观念仍然存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存在“短板”。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例,刑事检察机构设有5个厅,编制142人;而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三项重大职责并合一起,仅设一个厅,编制32人。一些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很少研究民事监督案件,有的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只有一两个人,甚至无专人负责民事检察工作。三是民事检察队伍素质能力亟待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需要很强的民事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但现有民事检察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民商法专业的人员比例不高,有的对民事审判和民事法律不熟悉,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型案件、释法说理、群众工作等能力不强,高层次、专家型人才匮乏。四是上级检察院对下指导不够有力,基层民事检察工作总体薄弱。市级以上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精力用在自身办案上,对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把握及对下指导虚化、弱化。有的基层检察院认为不能提出抗诉就无案可办,对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缺乏认识和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