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如果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法庭应予准许,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庭应予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法庭的处置违反上述原则,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错误决定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
(12)公诉人发现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在庭上旁听。
公诉人应当提高警惕,注意法庭上旁听人员里面有没有证人、鉴定人,如果发现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在旁听,要提醒法庭注意,让证人、鉴定人退庭后再行开庭审理,如果法庭不予接受,公诉人应让审判长阻止该证人、鉴定人出庭。待庭审后公诉人提出书面纠违意见。
(13)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出现了旁听人员。
经侦案件常常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不公开审理,如果发现,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依法进行处置。
(14)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
被告人的翻供如果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公诉人首先应当通过讯问被告人,让他陈述自己的理由,然后通过对案件细节的讯问扩大其谎言的荒谬性,使法庭与旁听人员认清其虚假供述的本质,然后在举证阶段通过宣读被告人原始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有针对性地揭露其无理辩解与翻供,向合议庭表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提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15)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拒绝回答公诉人提问。
这种情况尽管罕见,但也是存在的。如果被告人在法庭调查时一言不发,公诉人应当向被告人阐明刑事诉讼法关于口供的规定,并进一步说明其不作供述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不做供述,实际上也就等于放弃了自己辩解的权利;如果被告人仍然拒绝回答公诉人提问,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表示,鉴于被告人不回答公诉人的问话,公诉人不再讯问,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不回答问话,实际上也等于放弃了辩解,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将通过直接出示、宣读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16)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答非所问。
公诉人应当分辨该回答是因为问话不明确造成的,还是被告人故意答非所问回避问题,如果是前者,公诉人应当调整问话方式,用被告人能够听明白的方式问话,或者直接问封闭性问题让被告人直接回答;如果是后者,公诉人应及时予以制止,如果被告人不听,则明确要求被告人回答:“你听清公诉人的问题后,正面回答是还是不是,或者回答对还是不对。”
(17)被告人提出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或诱供。
如果被告人所述情况并不属实,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审查起诉活动笔录,以澄清事实,并明确指出被告人所述并不客观。同时公诉人应向被告人表明恶意诬陷、诽谤司法人员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所述客观且有证据证实,公诉人应当庭表明不将上述被告人供述材料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但是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不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而是依据有关证据,虽然在侦查、起诉阶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能用于指控犯罪,但并不影响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18)聋哑被告人、少数民族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被讯问时无人翻译。
如果被告人所提情况客观真实,公诉人应首先表明,侦查机关在取得被告人供述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诉人不再将此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使用,但是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并不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而主要是依据其他证据,包括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讯问时所形成的笔录,上述证据公诉人将在庭审调查过程中予以出示,并请法庭继续开庭审理。如果被告人只会说方言,声称听不懂普通话,需要由他人翻译,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允许,因为普通话是我国通用语言,作为我国公民都有学习普通话的义务,这个义务与学习法律的义务一样。如果被告人确实年纪非常大且生活在偏僻地方没有学习过普通话,可以建议法庭休庭,为其找到方言翻译后继续开庭。
如果被告人所提情况并不客观真实,公诉人应当庭出示、宣读侦查机关所制作的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活动笔录,以澄清事实。
(19)辩护人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诱导性发问。
法庭审理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诉人应当提醒审判长对辩护人的发问予以制止,或者要求法庭对被害人或者证人被诱导后作出的陈述、证言不予采纳。
(20)审判长对公诉人要求制止辩护人不当发问不表态。
如果辩护人确属不当发问,且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当再次明确指出辩护人所进行的发问属于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并再次要求法庭制止辩护人的不当发问。如果审判长仍然不支持公诉人的要求,公诉人应让书记员作记载,并于庭审后提出纠正违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