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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模式下案件质量评查的上海思考与实践(下)

时间:2019-05-17 15:20:26 作者:葛建军 周霞琴 来源:整理自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业务管理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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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优化完善评查机制,为案件质量保驾护航


捕诉一体模式下,案件质量评查作为重要的内部监督制约手段,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捕诉一体改革顺利推行的重要配套制度保障,但是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地优化完善评查机制,调整评查重点和方向,加强内部监督的刚性,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升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保驾护航。


(一)实现重点案件跨院交叉评查制度化、常态化


如前所述,重点案件是评查工作聚焦的重中之重,而大多数属于重点案件的情形,如绝对不批准逮捕案件、捕后不诉案件、撤回起诉案件等,通常都是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的,如果由各级院自评,受多方利益影响,可能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质量问题,内部监督制约价值无法充分彰显。因此,上海检察机关拟在2017年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重点案件跨院交叉评查的制度化、常态化。从实际操作层面看,上海评查系统2.0版的运用为重点案件跨院交叉评查的常态化提供了现实可能,可以在系统内实现全市重点案件和全市评查队伍的双重统筹。从推进过程看,计划先从《规程》新增的两类重点评查案件入手,逐步覆盖到所有重点评查案件。


(二)强内功、借外脑,进一步提升评查权威


捕诉一体的基础是类案划分,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进行类别划分,上海检察机关普遍将刑事检察分设为四到五个部门,分别负责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和商业犯罪案件、刑事执行检察案件、金融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实现类案精办,培养刑事检察方面的类案专家,符合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要求。但是相应地对于案件质量评查的专业化和权威性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一方面,需要进一步配齐配强专职评查检察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能;另一方面,对于专业性强的案件,需要扩展评查力量,借助业务部门或业务骨干开展评查工作,突出评查实效。通过强化内功、适度借助外脑,提高评查的权威性、准确性,真正将内部监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推进信息化研发,丰富发现问题的渠道


在捕诉分离的办案模式下,案件经过批捕、公诉不同检察官的审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分歧焦点均体现在各自的案件审查报告中,评查员通过前后诉讼阶段的比对,更容易发现案件质量问题。捕诉一体后,检察官因个人的思维定式,自我纠错的难度远高于不同检察官之间的横向监督,评查员可利用的问题发现渠道将越来越少。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评查系统2.0 版的自动评查功能,通过智能化手段自动提示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同时,着手开发“三书比对”软件嵌入评查系统,通过自动抓取“三书”中关键信息进行比对,对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及时提示评查员重点审查。


(四)加强案件质量的分析研判,发挥评查的决策参谋作用


内部监督的核心价值在于规范司法行为、规范检察权运行。因此,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事后纠错的角色,不能仅仅满足于个案的评查,而是要立足检察工作发展全局,对案件质量把脉问诊、分析研判,开出的药方不能仅解决个案问题,更应该解决整体案件质效问题。上海检察机关已在各基层院全面部署捕诉一体改革,在这种新的办案模式下,重点案件类型的分布、办案的效率、具体的案件质量问题、整体的案件质量状况等各个方面分别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呈现出怎样的发展趋势,有没有出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类案问题,将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下一阶段重点关注和分析的内容。我们认为,将个案评查上升为类案指引,将零散的问题转变为规范的指引,将案件质量的监管延伸至案件质量的服务参谋,将是改革背景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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