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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漫游记》第三章
精选了六个破坏古城方面的典型案例
希望以案释法,警钟长鸣
江某某等人走私文物案
2000年,江某某伙同黎某某等多人,在桂林旅游批发市场等地非法购买了653件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在江某某授意下,黎某某将该批文物经伪装后夹藏到正常报关出口的货物中,该批文物在梧州转关出口时被梧州海关查获。经鉴定,该批文物包括国家二级文物两件,国家三级文物528件,一般文物123件。
因行为已构成走私文物罪,江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黎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
郑某等人故意损毁文物案
2014年9月,郑某与他人开车到邹城市峄山风景区,步行至白云宫内,使用硅胶和分离剂等工具将《种桃诗》和《二十四景》石碑翻刻拓印刻模两件,拓印行为使碑文严重受损,致该文物无法修复。
因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
董某某等人过失损毁文物案
2013年9月,董某某、王某某在扬州市邗江区司徒庙路施工时,在被告知路下面可能有古墓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施工,不慎将古墓葬随葬文物唐代酱釉四系瓷罐1件挖损。经扬州市文物局鉴定,该罐为三级文物。
因行为已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董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王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
崔某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2016年6月至9月,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对某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古墓葬进行了考古发掘,公发掘东汉、两晋、唐代墓葬120座,出土各种文物1300多件。2016年11月,考古发掘后的遗迹被汝州市文物局、公安局制止继续作业。但是,工程施工方挖掘机司机崔某某继续使用挖掘机在古墓群穴保护区进行推土施工作业,致该区域内所有墓穴和砖砌墓室失灭。
因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崔某某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
杨某某等人倒卖文物案
2013年4月,杨某某到马某某家中,以4000元价格收购一件文物陶罐,且马某某还委托杨某某代为销售二件文物,双方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因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马某某、杨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
宋某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2016年12月,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亢某某、张某某、公某某等六人,在古魏镇城南村探寻到古墓葬并多次实施了盗掘,并将盗得文物通过非法渠道销售。经鉴定,所盗文物为战国时期一般文物。
因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亢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张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