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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通知强调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时间:2018-07-28 19:07:14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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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惩治、监督、保护、教育、预防等职能作用,确保保护生态环境“最严密的法治”依法有效运行,推动保护生态环境“最严格的制度”进一步完善。

《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从严惩处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认真贯彻落实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形成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超标污染物的犯罪,以及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自动检测、破坏环境质量检测系统的犯罪,无证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环境污染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事件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刑事审判监督,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刑事执行监督。

《通知》强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力度。持续聚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重点关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执行不够有力、执法监督和司法保障有待加强、法律责任不落实等主要问题;重点关注协同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七场标志性重大战役。加强对涉污染防治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通知》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提升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生态环境的质量和效果。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司法活动生命线的理念,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加强证据审查把关,夯实案件质量基础。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标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做到依法监督、准确监督、有效监督。探索生态修复法治方式,建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修复工作机制。依法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处置机制。

《通知》强调,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形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现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切实增强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刻阐述了生态兴则文明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等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观点,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是我们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强大思想武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确保生态环境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依法参与和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既是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实际行动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主动顾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充分发挥惩治、监督、保护、教育、预防等职能作用,确保保护生态环境“最严密的法治”依法有效运行,推动保护生态环境“最严格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切实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从严惩处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

《决议》要求,“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形成高压态势。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超标污染物的犯罪,以及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自动检测、破坏环境质量检测系统的犯罪,无证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环境污染犯罪。要依法严厉惩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事件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要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真正让法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要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引导侦查取证,有效解决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合法,侦查质量不高等问题。要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刑事审判监督,对于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量刑畸轻的,不仅个案依法抗诉,还要通过检察建议,要求审判机关注意防止此类问题,切实防止生态环境刑事案件量刑不当、罚不当罪。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刑事执行监督,强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保证刑罚的惩罚、教育和预防效果的落实。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从严惩处;对于危害后果较轻、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确有悔罪表现的,或者初犯、偶犯,应当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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